戶外廣告是最古老的廣告形式,即使在今天仍然很流行。它經受住了時代的考驗,隨著技術的變革、市場環境的改變、消費模式的變化和商業行為的改進而不斷發展。技術的普及使得企業部門可以用一種已驗證對企業和消費者都有利的方式,自如地應用戶外廣告。
如果出現曉有含導致市場混消的商業標識商品進入市場,又在商業宣傳環節中使用導致市場混消的商業標識的,由于商業宣傳不能包含商品進入市場的行為,而且在法律責任依據中也無法妥當處理進入市場的含有導致市場 混淆的商業標識商品,因此還必須援引1《反法為第十八條之規定沒收進入市場的違法商品,為此必交按照市場混滑行為與點假或者引人誤解宣傳行為二個違法行為子以同時定性處理方可消除其違法的后果